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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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 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2点击数:

第一条为确保内地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 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内地普通 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加强对资助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 助工作,根据《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资助金管 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资助金资助范围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定 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贫困学生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三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发放资助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不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资助金。

第四条 所拨经费的 95%用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 难补助等支出。资助等级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 学金、补贴金。

第五条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 “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 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踊跃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 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资助金评比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 资助金一、二、三等的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 者(跟班试读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出国、降级及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第七条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资助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 11月底前,学生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拨经费具体额度,制定 资助金等级及金额方案;根据各院系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数量进 行拟受助名额分配并下达相关院系(原则上一等比例为 20%、二等 比例为 30%、三等比例为 50%。)。

第九条学生根据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学习成绩、日 常行为表现审核资助等级。各院系在确定拟获奖名单后进行一周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十条学生处审核,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助名单。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 作,确保资助金及时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对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生处负责将本校当年资助金的落实情况报至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大连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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