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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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2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 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管 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 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学校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 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 校,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 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1.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特别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4.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 改正的;

5.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3.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 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4.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 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5.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7.涉外活动违纪的;

8.策划、组织群体性违纪的;

9.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 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 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不听劝阻的,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 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 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 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 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 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 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参与、组织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工具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3.收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4.对参与、组织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

(1)未伤(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者:

(1)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或其他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

(1)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除追回 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 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4.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 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偷窃、抢夺、毁灭各种公章、 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内参与、组织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 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损坏学校环卫、路灯、长凳、馆藏图书、消防设施等公用 设施,践踏草坪,毁坏花木等行为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其 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 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 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4.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 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查阅、下载、复制、传播、 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处分;

2.私自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的同性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3.在异性寝室住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改动、破坏或损毁学校公共设施(如网线、消火栓等),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从楼内往窗外泼水、乱扔酒瓶等物品或未经允许在校园内 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私 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电热棒、电褥子、电饭锅、电炉子、 酒精炉、微型液化汽罐等有安全隐患的家用电器和易燃易爆品, 除没收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 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篡改考试成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引文不当、署名不当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 下处分:

1.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 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请假 条或请假时隐瞒事实,编造理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2.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 会、学校资助、奖励金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视情 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评奖评优、择业就业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等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 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拾捡他人物品或者磁卡(如一卡通)等予以消费或者使用 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将学生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谋取经济利 益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视 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9.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 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 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院系提 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 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 应当事先对包括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依据等内容进 行合法性审查。

3.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且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本科生报教务处、研究生报研究生处 注销学籍。

4.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 生的处理和处分,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院系研 究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出具《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做出何种处分,告知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 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学生违 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 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 等报至学校。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出 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学生本人。

4.《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5.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填写《学生违纪

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四份),送达受处分学生。

6.学生处、研究生处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受处分 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7.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 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 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 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并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 送达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送达时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 9.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者下落不明,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15 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延长 15 日做出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 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8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具体负责处分解除工作,并 于处分期截止前 15 日—30 日内向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提交《学生处 分解除审批表》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 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审批表》、《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及学生 申诉复查结论等,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有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 法中相关相近条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 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 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自 2017 年 9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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